一、什么是异议人变更
异议人变更是指异议申请提交之后至异议决定作出之前,异议人据以提出异议申请的在先权利转移至案外第三人,由第三人承继异议人主体地位、参加后续异议程序并承担相应后果。
在先权利的转移包括异议人和第三人之间自愿的转让,也包括因合并、继承、诉讼等事由导致的法定移转。
在先权利的转移应当合法、有效、完整,致使异议人失去适格的主体资格、第三人获得适格的主体资格。
二、异议人变更的申请材料要求
异议人变更应由第三人以异议申请补充证据材料的形式向商标注册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应当一次性提交以下材料:
(1)异议人变更的书面申请,该申请书无固定格式;
(2)身份证明;
(3)在先权利转移证明;
(4)原异议人同意变更的书面文件。
异议人变更书面申请中应当有第三人承继异议人主体地位、参加后续异议程序并承担相应后果的明确意思表示。在先权利转移证明应当包含在先权利转移的双方主体、转移时间、权利范围和法律效力等内容。
三、异议人变更相关要求
(1)商标注册部门准予异议人变更后,后续的异议发文均送达变更后的异议人(原第三人),并在异议决定书中说明该变更情况,不再单独作出变更决定。变更后的异议人参加后续程序,但不能再次启动已经完成的程序。不予变更异议人的,继续进行原程序。
(2)变更后的异议人参加异议程序委托代理机构的,应当重新提交代理委托书;未提交的,视为自行办理。
变更后的异议人在法定补充证据期限内可以提交证据材料。在期满后生成或者当事人有其他正当理由未能在期满前提交的证据,在期满后提交的,商标注册部门将证据交被异议人并质证后可以采信。原异议人已发表的意见、已提交的证据继续有效,变更后的异议人不得撤回或否认。
四、不予变更的情形
异议人变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不予变更:
(1)在先权利转移前,异议申请依法应当不予受理的;
(2)异议人变更申请材料不齐备或有重大瑕疵的;
(3)其他不予变更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