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近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滨河集团生产、销售“九粮液”“九粮春”等产品的行为被认定侵犯了五粮液对“五粮液”“五粮春”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滨河集团须向五粮液赔偿经济损失900万元。最高人民法院对此前两审法院认定不侵权的判决撤销,改判侵权,依据是什么?“傍名牌”对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危害是什么?对于企业来讲,商标注册及权益维护意识的重要性在哪里?记者专访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长夏君丽。
五粮液与滨河集团间的商标权官司打了很多年。2010年,五粮液发现市场上出现了诸多“N粮液”傍名牌产品,从“二粮液”到“十粮液”都占全了……其中,甘肃滨河集团的“九粮液”“九粮春”产品销量较大。五粮液提起诉讼后,2014年1月,北京一中院一审判决,认定滨河集团生产、销售“九粮液”“九粮春”酒产品的行为不侵害“五粮液”“五粮春”商标权。五粮液上诉后,被北京高院驳回,维持原判。今年5月底,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认定“九粮液”“九粮春”侵权,改判的依据是什么?夏君丽分析:“主要是考虑了‘五粮液’‘五粮春’商标的知名度以及被告滨河集团突出使用‘粮液’‘九粮春’的具体使用方式。”
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自2002年7月起,滨河集团就开始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九粮液”“九粮春”“九粮醇”“九粮王”等商标,与五粮液旗下的“五粮液”“五粮春”“五粮醇”“五粮王”系列商标形式相同;滨河集团还在白酒类商品上申请注册并使用了“滨河九粮液”“滨河九粮春”“滨河九粮王”“滨河九粮醇”“滨河九粮神”等商标。
“对一个商标的保护范围,不能仅仅考虑两个标志之间的差别,还要考虑请求保护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以及被诉侵权行为的使用方式,是否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夏君丽说。
夏君丽进一步说明,在这两个案件中,滨河集团在产品瓶体及外包装上突出使用“九粮液”“九粮春”等商标字样,特别是“液”“春”等字的书写方式与五粮液公司的产品较为相似。这反映出,滨河集团比较明显地借用他人商标商誉的主观意图。因此,滨河集团生产、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构成对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同时也侵害了五粮醇注册商标专用权。
夏君丽强调,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需要一个良好的竞争秩序,“傍名牌”行为既会对名牌造成危害,也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为法律所禁止。“从另一个方面来说,‘傍名牌’的企业不如将精力用在创造自己的品牌、用在提高自己产品的质量上。”
最高法判决:滨河集团停止生产、销售标有“九粮液”“九粮春”文字或突出标有“九粮液”“九粮春”文字的白酒商品。滨河集团向五粮液集团支付赔偿金共计900万元。在与滨河集团的案件之前,五粮液也曾针对“七粮液”“大午粮液”等商标状告相关公司侵权,并获得法院的判决支持。对于企业来讲,商标注册及权益维护意识的重要性是什么?
夏君丽分析:“申请注册商标应当具有显着性,并且应当进行实际的商业使用。在商标使用过程中,要对保证产品质量,注重对商品和商标声誉的维护。对于侵权行为,要及时进行维权,制止侵权行为。”
对于此案的改判释放的信号和意义,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巍分析:“一个国家的市场实力更多是通过各种民族品牌去体现的,这些品牌是不允许别人‘泼黑水’、不允许别人强行搞混同或者‘傍名牌’的。所以法律保护这样的品牌的权利,更有利于民族品牌做成百年老店,更有利于维护品牌的形象,有利于国际的竞争。”